南京市上元中学女职工权益保护协议
发表日期:2007/11/16 10:20:38 作者:无 有1616位读者读过
南京市上元中学女职工权益保护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教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更好地发挥女教职工在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女教职工与单位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本省、市、区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由学校工会与学校行政经双方集体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 本协议对校行政和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四条 校工会与女工委组织积极协助学校行政做好女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二章 女职工权益保护条款
第五条 单位与女教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六条 单位根据女教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教职工,给予特殊保护。
第七条 单位不在女教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八条 对从事讲课的女教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单位给予休假或调课。
第九条 对怀孕的女教职工,不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量。对不能胜任原工作的,根据医疗单位证明,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减轻工作量或安排其他工作,保胎按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处理。怀孕的女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作工作时间。单位不作病假、事假、矿工处理。
第十条 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教职工,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提前休产前假(时间计入产假) ,与产假同等处理。
第十一条 女教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1、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假前15天,产假后75天。
2、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女教职工,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20—30天的产假。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的女教职工,产假42天;7个月以上,产假90天。女教师产假如正值寒、暑假,可根据区级(含区级)以上的证明,所在岗位情况,本人申请,酌情延长假期时间。
4、产假(含批准的产前假)工资、福利不变,视做出勤,不影响其工资晋升。
第十二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每天工作时间内,给予2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教职工每天工作时间内两次哺乳的时间,可以合并使用。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工作时间。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市、所辖市、县医疗单位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经市、区医疗单位证明,患有症状严重的更年期综合症的女教职工,单位根据岗位情况,可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四条 单位按照南京市计划生育规定,对接受上环、节育手术的女教职工给予相应的假期。
第十五条 学校应每两年对女职工应进行一次妇科检查,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三章 合 作 与 监 督
第十六条 单位支持工会女教职工组织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的比例与学校女教职工的比例大致相应,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参加单位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协议书的全过程。
第十七条 为实施对单位女教职工的有效维护,单位与工会实行有效的密切合作,就女教职工权益保护情况相互通报和协商,共同探索新形势下学校女教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请求上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协调,并参与处理有关争议。
第十九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200 年 月 日至200 年 月 日。
第二十条 本协议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本协议相关条款无效。
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字) 校工会主席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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