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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元中学关于出勤考核的规定

发表日期:2007/11/16 16:27:16 作者:无 有1189位读者读过

上元中学关于出勤考核的规定

(南京市上元中学第四届教代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劳动纪律,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特制定以下条例。

1.请假手续:凡因病、事需请假的必须事先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拒绝电话请假,准假后方可休假。突发事件口头请假后正常上班两天内须补写请假手续。凡事后未补假,一律按5元/次在出勤奖扣除。

2.课务要求:病、公、事假在1~2天内需自己调整、安排好课务,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分管校长批准。

3.处理办法:

(1)病假:6元/天;事假:12元/天。

凡短期病、事假内自己调整、补上所缺课程的,此类按病假1元/天、事假2元/天计算在出勤奖扣除。

(2)国家法定婚、丧、产假等情况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出勤奖。

(3)学校重大活动,正常工作日内因事请假的一天折算三天处理,非正常工作日按年终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4)因各种原因享受自由班等照顾的教师,需事先书面申请,经学校研究批准后,公示并监督执行。享受照顾的教师当月不享受出勤奖,学期考核不享受出勤部分奖励,当年考核不得申报优秀与参加各种先进评比等。

(5)迟到、早退累计6次,折算一天事假。病事假超过规定40天. 事假超过20天学期考核不享受出勤部分奖励,当年考核不得申报优秀与参加各种先进评比,年终奖按学校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6)旷职、旷课、旷监按40元/天或次扣除,学期考核不享受出勤部分奖励,当年考核为基本合格且不得参加各种先进评比,,年终奖按学校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7)个人重大疾病、住院、突发大事休假处理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

 

              南京市上元中学

          06-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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