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发表日期:2009/3/13 8:35:49 作者:无 有1389位读者读过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教育部门实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严重程度,从高至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3.1.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学校发生的肺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新传染病以及我国己经消灭的传染病等达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2)学校实验室保存的烈性病菌株、毒株、毒种等丢失。
(3)发生在学校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1.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学校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学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5)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区(县)以外的学校。
(6)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人员死亡。
(7)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漏,造成人员急性中毒在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及以上。
(8)发生在学校的,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1.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学校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 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疫情局限在区(县)域内的学校,发病人数达到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4)在一个区(县)域内学校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发生在学校的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的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6)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漏,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一5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但死亡人员在5人以下。
(7)发生在学校的,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1.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学校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一100人,无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腺鼠疫、霍乱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漏,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
(4)发生在学校的,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1.5 鉴于学校公共卫生事件涉及青少年健康安全,社会关注度较高,未达到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一般公共卫生事件,均按照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应急反应。
3.1.6 学校所在地区发生的、可能对学校师生员工健康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区(县)教育局和学校应在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严重程度,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3.2 信息报告与信息发布
3.2.1 信息报告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
责任报告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和区(县)教育局。
责任报告人:各级各类学校和区(县)教育局指定的信息报送人员。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时限及程序
A.初次报告
学校和幼儿园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在第一时间(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当地教育局、当地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次报告。
区(县)教育局接到学校初次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市教育局及同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
特别重大(Ⅰ级)或者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学校可以直接报告市教育局应急处置工作组和更高层。
B.进程报告
Ⅰ级和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学校每天应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区(县)教育局,区(县)教育局要每日报告市教育局处置工作组。
Ⅲ级和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学校应及时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区(县)教育局,区(县)教育局要及时报告市教育局应急处置工作组。
C.结案报告
事件结束后,应将事件处理结果报告市教育局处置工作组。
(3)报告内容
A.初次报告内容
必报内容:事件发生时间、发生地点、造成伤害的人数;选报内容:事件初步性质、发生的可能原因等。
B.进程报告内容:事件控制情况(丢失的有害物查找情况)、患病(中毒)人员治疗与病情变化情况、造成事故的原因、已经或准备采取的整改措施。
C.结案报告内容:事件处理结果、整改情况、责任追究情况等。
3.2.2 信息发布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区卫生事件的信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个人不得自行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3. 3 快速应急处置工作程序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
省教育厅 |
Ⅳ级事件处置 |
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 |
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 |
Ⅰ级事件处置 |
省政府和教育部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
卫 生 部 |
Ⅰ级事件处置
|
Ⅱ级事件处置 |
市教育局 |
市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 |
Ⅲ级事件处置 |
地方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 |
区、县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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