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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上元中学关于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规定

发表日期:2007/11/14 16:25:39 作者:无 有1136位读者读过

南京市上元中学关于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规定

为强化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加强对教学质量的全面监控,保证各项教学活动严格按教学计划、教学进度进行,使各项教学任务落实到位,及时有效处理教学及教学管理环节中的各种事故,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含教辅人员)及教学管理人员失职或违反教学工作有关规定,从而影响或干扰正常教学秩序,影响教学活动的实施等在教学或教学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失误或过错。

教学事故按性质严重程度分为:严重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

 二、一般教学事故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一般教学事故。

1、教师擅离课堂或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含早读课、自习课、实验课、午自修等),影响教学秩序。

2、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调课或私请人代课、代监考和任意变更教学时间、地点或调课后不及时补课而压缩课时。

3、无故不参加市、区、校业务学习、教研活动、集体备课活动、观摩公开活动,或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上交材料。

4、未按相关规定提前完成备课量,或备课笔记不规范,书写不认真,青年教师未按规定备祥案或各级检查中评为“不合格”。

5、实验课前不做预实验或实验课缺岗无人,造成学生实验操作差错或混乱。

6、教师在上课时,所携带的通讯工具发出声音或在上课时间接听电话。

7、不让教学视导员或教务处安排的其他人员听课者。

8、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教学计划、教学进度表、成绩统计表、 质量分析、教学工作总结等有关材料,影响教学管理工作的进程。

9、未按授课计划规定布置作业,或布置作业不进行批改,或批改或的作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反返还给学生。

10、批阅试卷不认真,有明显疏漏、差错、评分误差大。

11、监考时不专心,有读书、看报、发送短信、接听手机或其他不负责的行为。

12、由于监考教师失误,造成考试回收的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

13、教师上课时不指名辱骂学生,或不经政教处允许私自停学生课,或其他不负责任的行为。

14、教师在教学活动中,缺乏责任心造成一般的安全事故。

15、教学辅助人员因为因素未及时提供教学必需的教学仪器设备或未及时提供教学场所,耽误上课,影响教学。

16、其他违反教学管理有关规定,影响教学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三、严重教学事故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严重教学事故。

1、教学过程中教师违反南京市“三要八不准”规定,在师生中造成较坏影响。

2、未经教务处批准,教师不按教学计划要求组织教学或随意删减课程教学内容。

3、教师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停课(含自习课、实验课)、教师因故在可以告之的情况下缺课无故旷教或缺席监考,造成教学或考试秩序混乱。

4、教学工作量未满,无故拒不接受其它教学任务。

5、因工作失职造成教学实验设备严重损坏,影响教学进行或导致人员受伤等。

6、教师课前不备课、无教案、备课笔记,导致课堂教学出现严重失误,家长、学生反映强烈。

7、教师或其他接触试卷的人员考前泄露试题。

8、考试前丢失试卷或试卷有严重错误,对考试造成严重影响,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甚至需要重新考试的。

9、未按评分标准评定成绩,或成绩报出又随意更改成绩,或丢失考试成绩。

10、主考、监考教师迟到5分钟以上,监考中擅离岗位或失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监考中不负责任,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或对学生违纪现象瞒报、放纵学生舞弊。

11、教师体罚侮辱学生,造成严重后果。

12、教师在教学工作中失误,疏于对学生的管理,教学不认真,导致本学科教学质量严重滑坡,家长、学生反映强烈。

13、教师工作日未请假,私自不来校上班。

14、教师品性有悖于社会公德和教师职业道德,有损教师形象。

15、在教学大检查或上级来人抽查中,课堂教学等次评为“不合格”。

16、其他违反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

四、教学事故的检查

1、学校各处室按工作计划,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公布。

2、值日教师和值日行政坚持巡查制度,并填写巡查记录,及时反馈巡查结果。

3、学校不定期召开学生座谈会或进行问卷调查,并将调查结果通知教师。

五、教学事故的处理

1、教学事故发生后,由所在部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责成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填写事故登记表,报教务处。

2、教学事故核实后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办法,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因部门疏忽或隐瞒不报,部门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

3、对一般教学事故当事人在本部门予以批评教育,并记入教师考核登记记载卡.

4、对严重教学事故的处理,除对当事人批评教育外,还应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对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

5、教师在其授课期间发生的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当班值日领导并采取相应措施。事发当日必须当面向校长陈述事情经过和已采取措施。

    凡出现严重教学事故的当事人,或每学期出现两次一般教学事故的当事人,当年度考核不得申报“优秀”、取消其各种单项评优资格。

六、本规定自二00六年十一月起执行。

七、本规定解释权在校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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